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等法规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潘洵蒋根宏徐含璐范光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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