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拟通过发行 A 股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东方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东方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东方证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2、东方证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与交易相关方就本
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3、东方证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4、为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避免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经东方证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东方证券 A 股股票自 2026 年 4 月 20 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停牌期间,东方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停牌进展公告。
15、在东方证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中设有保密条款,
约定各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东方证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股票。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东方证券已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东方证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了本次
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潘洵蒋根宏徐含璐范光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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