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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线:江苏有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

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

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

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

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纳入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公司建立与经济效益、劳动效率、战略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使公司工资总额管理符合国资监管及证券监管的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

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

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

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变化。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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