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完善资产配置为目的进行的新股配售、申购、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和债券等投资。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严禁使用募
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经营管理层在特定额度内审批、实施证券投资行为。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总经理审批权限:证券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证券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进行审议的,公司可对未来12个月内的证券投资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并依据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投资总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
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买卖关联方证券、限售期内证券的,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交易方案,明确交易目的、价格区间及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条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账户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
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
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三条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指定专
门人员保管,分离控制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的操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按照资金支付流程规范进行审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负责证券投资日常运作及管理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或审批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证券
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章实施流程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及程序,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交易密码应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分段管理。操作人员应在交易凭证上签字。操作人员不得为资金、核算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
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
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
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