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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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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unzhilawyer.com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2年5月23日下午2:00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3年4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
5月16日。
(二)2023年5月23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谢伟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公司4509055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43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4634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91%,反对股数6216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86%,弃权股数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3%。
(二)《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46115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41%,反对股数6216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86%,弃权股数7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3%。
(三)《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46115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41%,反对股数62390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836%,弃权股数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3%。
(四)《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4634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91%,反对股数6216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86%,弃权股数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3%。
(五)《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4560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928%,反对股数63450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07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13161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0945%;反对634507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9055%;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六)《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46115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41%,反对股数6035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385%,弃权股数25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18271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2951%;反对603577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6913%;弃权股数25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136%。
(七)《关于2023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1090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058%,反对股数631277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7786%,
弃权股数54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10901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0058%;反对631277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7786%;弃权股数54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56%。
(八)《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1316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945%,反对股数629017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6899%,
弃权股数54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13161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0945%;反对629017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6899%;弃权股数54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56%。
(九)《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4537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78%,反对股数6216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86%,弃权股数15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