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成果运用,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控
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级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原则与目标、组织架构
与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人员管理与问责、外聘审计人员管理作出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与目标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与合规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依法依
规、问题导向、提升管理、鼓励创新、促进改革,以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有效性为原则,对所在单位及所属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主要包括全资、控股投资企业,分-1-支机构或内部单位(机构)。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内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是:
(一)推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规则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促进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架构;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有效履职,共同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应不断提升审计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完
善审计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审计技术,提高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审计质量。
第三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
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
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二)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2-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提出整改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监督、评价各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配合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国资委等监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监督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履
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获得足够的审计资源,包括信息、人力、设备、业务培训等,不受干扰地开展审计活动,以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与履职有关的会议及业务培训;
-3-(三)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
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获取相应数据查询权限,取得所需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
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根据审计发现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
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一)提供办公场地、网络通信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指定单位负责人及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联系协调配合审计工作开展;
(三)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4-(四)按要求安排人员接受询问、访谈,配合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盘点等,联系协调股东方、所属机构、外部合作单位配合延伸审计、调查取证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根据审计工作目标和内容不同,内部审计一般可分为
经营管理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调查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业务类型。
(一)经营管理审计是指对公司的经济活动以及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等管理活动的合理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二)专项审计是指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
的某一事项、某一环节进行的专门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投、公司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四)审计调查是指通过审计方法,对与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或者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结合内部审计职
责权限及职能定位,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党组织和董事
会决策部署情况、党组织和董事会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5-(三)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状况及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项目的投资、建设、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利润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领导班子及团队建设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内部管理的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对历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计;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六条结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可有效利用审计监督成果
和有关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制定的审计评价标准及要求对投资项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等进行定量及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计划纳入公司年度监督计划。内部审计计划
-6-的编制应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和年度重点工作,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结合上级单位要求确定每年的审计重点。对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至少以3-5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审计全覆盖对列入国投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名单中的项目原则上每年至少审计1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配置胜任的审计资源,运用规范的审计程序,组织开展各类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资料归档、审计整改与跟踪等内容。
第十九条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进行审
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水平的审计人
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
(二)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
计机构确定,负责组织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现场实施和报告编制工作。
(三)审计组应开展审前调查,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审前调查时,可利用信息化平台、联网审计、数字化审计的方法查找问题线索,提高审计现场工作效率。
(四)根据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情况,审计组应明确审计与
评价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合理编制审计方案(见附件1)。
(五)审计通知书(见附件2)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
单位和被审计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不受实施审计前送达审计通知书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实施
-7-现场审计、离场前的审计情况沟通。
(一)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应宣读审计通知书,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纪律等,听取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汇报。
(二)审计组应依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揭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审计组按规定制作审计确认书(见附件3),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后,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后妥善应对处理。
(三)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组织召开离场会,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总体情况、审计评价结果、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交换意见。
实行报送审计的,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或提交)。
(一)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照内部
审计机构规定程序审核后,形成初稿提交被审计单位初步征求意见。
-8-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5日内,汇总本单位及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反馈审计组。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研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议后,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经济责任审计中,由被审计单位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汇总或单独反馈。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经内部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拟上报稿。
审计组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请本单位分管领导审议确定;确有需要,由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三)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或提交)。审计报告按内部规定程
序报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按照内部规定程序送达(或提交)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长及相关审计人员需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
成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审计档案齐全、完整、有序。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时,应当履行档案管理的相关程序。
-9-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与审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质
量管理机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评价结果、审计报告和审计档案等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要求对审计发
现问题认真落实、及时整改,保证整改效果,并在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对整改结果实行销号管理。
被审计单位应注重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将审计整改落实与改进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优化经营管理流程,促进本单位管理提升。
第二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问责、追责的,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
向本级单位党委、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
领导人员任免、业绩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经公司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问责追责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10-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总结,为改进完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合理利用以前年度内外部审计监督成果,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六章人员管理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职业
道德、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确保其履行职责权限。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有关国家
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审计人员回避原则,在分派审
计工作时出现以下情况,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避免潜在的或已-11-经出现的利益冲突或偏见,以保持审计的客观公正。
(一)审计人员曾经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
审计业务工作,离开不满一年的。
(二)审计人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审计业务工作的。
(三)审计人员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发现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三)泄漏审计中获取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违规报销费用及滥用职权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及不适当行为。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党委、审计
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报复审计人员的;
-12-(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
位党委、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外聘审计人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从社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不得整体委托中介机
构独立实施(有行业特定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委托给正在为
被审计单位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委托给近三年内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过与该项审计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十五条审计组需要外聘人员的,要对外聘人员做好组织管理,对审计进度、审计流程、审计内容等方面进行主导和控制,外聘人员要落实公司有关质量控制的要求,遵守廉洁、保密等审计工作纪律,服从审计工作安排。外聘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归档工作。
因委托所发生的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或被审计单位-13-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与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