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本企业”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章程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阳林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境
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岳阳林纸不直接持有股权,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岳阳林纸各部
门、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及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岳阳林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领导体制、职责内容、人员配备、考核评价等,将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效能。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第六条岳阳林纸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调配审计资源,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1第七条岳阳林纸党委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
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前置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要审计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设置等事项。
岳阳林纸设立审计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在岳阳林纸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岳阳林纸内部审计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主要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上级单位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岳阳林纸党委工作安排;部署安排配合国家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岳阳林纸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审议岳阳林纸内部审计重大事项;负责向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上级
单位沟通汇报有关审计工作,反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等情况。
第八条岳阳林纸董事会是岳阳林纸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内部审
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党委书记、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一名公司领导协助分管内部审计。
董事会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业务规模和审计需求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资源;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督促公司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岳阳林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落实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职责,对审计工
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重大风险、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按《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条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比照董事会相关职责和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岳阳林纸统一整合调配系统审计力量,组织协同开展审计业务,形
成上下监督合力。下属企业应积极落实岳阳林纸要求,服从上级单位审计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2第十二条岳阳林纸和下属企业应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行使审计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保障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独立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经营,通过
审计活动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有效性实施监督和评价,原则上不直接参与相关业务的决策、审核和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岳阳林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审计和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岳阳林纸审计管理、审计整改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岳阳林纸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和审计工作需求,足额配备与企业审计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满足审计岗位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
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岳阳林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选拔培养,支持其参加
上级单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其参加内部审计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一条岳阳林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岳阳林纸应建立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被审计
3对象和同级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制度;
(二)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境
外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
(四)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审计;
(五)组织实施采购监督和评价;
(六)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配合上级单位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提供审计资料、反馈审计意见;
(八)检查审计意见执行情况,监督落实内外部审计整改工作;
(九)通过共享审计监督信息、通报审计结果、开展审计谈话、移交处理审
计发现的问题等方式,深化审计结果运用;
(十)开展审计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审计信息化平台应用;
(十一)开展审计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本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列席或参加本企业有关经营、投资和财务管理会议,组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四)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组织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获得相应的数据查询权限,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审计谈话,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移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落实审计整改;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改正;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档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资料,经
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对实施相关行为的责任人员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调查处理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十二)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三)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四)对违反审计纪律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五)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四)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投资项目情况;
(五)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5(六)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招采业务情况;
(七)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八)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十)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在经济活动中本企业及下属企业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十二)内外部审计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岳阳林纸党委以及上级单位、本级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结合本企业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
资源等因素,按照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本企业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党委会议前置审议后报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外部审计、巡视以及其他内外部审计检查指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编制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关注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审计项目需要,选派
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不少于2人的项目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任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3个工作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殊情况下,审计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初步了解被审计对象
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评估审计风险,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主要通过审查会计账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运用检查、观察、监盘、访谈、函证、计算、分析等审计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写
6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内容进行确认,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审计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对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审计工
作底稿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一致时,内部审计机构应报告本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岳阳林纸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审计报告报岳阳林纸主要负
责人审定,必要时报岳阳林纸党委会审议批准。重要审计报告经岳阳林纸党委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各级下属企业结合党组织及治理结构建设情况,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完善审计报告内容,下达审计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对于招采领域业务的审计,实行审批流程外的独立审计,不定期
对招采计划与方式选择、招标参考价/控制价、招标评标过程、供应商管理、价格
合理性、物资交付与验收、结算付款、合同履约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结合检查情况,出具审计管理意见书或招标现场监督报告。
第三十六条对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通过项目竣工资料审核、现场踏勘实测、合规及造价核查、审计取证复核、问题沟通确认后出具审计结算意见书。权限以内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初审,审计部组织人员进行终审。完成终审后,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意见书须经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后方能生效,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审
7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按期汇总报告审计整改进展情况及整改结果。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落实审计意见的,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向本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或有关决策机构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遵循“依法审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要求,揭示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强化监督、评价、建议职能,提高审计工作效能和价值,实现审计监督闭环管理,做到应审必审、凡审必严,切实发挥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以“上审下”为主,实行下审一级,必要时可延伸审计,通过开展各种类型审计,实现对境内境外资产、各业务板块、各级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四十一条岳阳林纸定期开展企业审计工作质量自评估工作,并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岳阳林纸统一部署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下属企业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企
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1次。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主营业务
特性的审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境外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计划和内容,突出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岗位、关键领域、高风险业务和管理薄弱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聚焦经济责任,坚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
第四十五条财务收支审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要求以及上级
单位和本单位财务制度,对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
8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投资项目审计按照岳阳林纸明确的审计责权,重点开展基建项目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周期较长的开展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有境外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审计,建立境外审计常态化机制,推动企业稳健开展国际化经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审计1次。
第四十八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应围绕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上级单位、岳阳林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上级企业年度审计工作部署
以及本企业中心工作,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金融、贸易等高风险业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协同监督,重
点强化对大额垫资业务、大宗商品业务、金融衍生业务等审计,推动党和国家各项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防范市场风险,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第五十条下属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通过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的审计监督权限。
第五十一条岳阳林纸应利用授权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合理配置
审计资源,构建主要专业领域业务骨干组成的审计专家库,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支持。
第五十二条除涉密事项外,岳阳林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
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服务采购,加强中介机构考评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优化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
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采用融合式、嵌入式、“1+N”等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实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第五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以审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审计业务闭环管理,健全审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审计质量控制责任,严格遵循审计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审计组成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确保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
漏重大审计事项,客观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
9确,审计意见切实可行。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编制下达审计意见,客观、准确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以及落实审计整改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执行审计业务和实施审计管理方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同工作。
第五十七条根据一体化管理要求,下属企业接受外部审计有关重大事项,以
及企业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在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报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应报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岳阳林纸积极配合推进上级单位的审计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与
主要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信息化系统。
第七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内部共享审计监督信息、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开展审计谈话、问题线索移交等方式,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下达的审计意见,应履行审计整
改监督检查责任,及时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及时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整改方案,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全面履行审计整改义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承担整改督导检查责任,对归口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顿规范,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将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范围及时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岳阳林纸和下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机构、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
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
10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
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须及时报告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应移交处理的经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
第八章考核评价与追责处理
第六十四条岳阳林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绩效一体化考评制度。
第六十五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岳阳林纸应予以表彰。
第六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单位责令改正,并按干部
管理权限、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不配合或阻碍、干扰审计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不向审计组开放相关信息系统权限,提供资料严重失真、不完整的,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逃避审计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绝、阻碍审计整改,或弄虚作假、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岳阳林纸有关规章制度,应承担审计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二)审计期间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和联欢等活动的;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
(四)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的;
(五)接受他人请托,为谋取私利违规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经济业
11务的;
(六)泄露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或利用审计职权、审计
成果、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的;
(七)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岳阳林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故意隐瞒、变更审计查出的违规违纪事实,违规泄露审计发现重大问
题线索及处理意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或在未完成必要审计程序前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审计证明的;
(九)外派审计工作期间(含工作日、公休日、法定假期等),审计人员不履
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或因个人原因对审计派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岳阳
林纸有关规章制度,应承担审计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审计单位
内部审计机构提出追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机构或被审计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行业
协会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审计准则,具体指导实施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岳阳林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制度》(岳阳林纸经字〔202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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