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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楼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12025年10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4日。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1月11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4:00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新港多式联运物流园001号岳阳林纸办公楼1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3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785525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939%。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2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全部议案,

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同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2330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3%;反对2941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4%;

弃权253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06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52%;反对2941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77%;弃权25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4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056%;反对3001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45%;

弃权244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854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056%;反对3001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45%;弃权244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9%。

3(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5649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28%。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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