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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股份:关于股东李永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965证券简称:福成股份公告编号:2025-021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李永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关于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8号(以下简称:“对李永兴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实业”)目前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你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尽快解决福成实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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