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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39号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成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965;

李良,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伟,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202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上海福犇龙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福犇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高

生控股的企业,公司2024年年报未披露福犇龙为公司关联方,未披露公司投资的和辉基金与福犇龙发生的3870万元股权转让

1交易。

二是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2024年,公司与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签订购、销牛及转租土地协议,关联交易金额累计1.07亿元,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待相关交易完成后,迟至2025年4月11日召开股东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5年4月12日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

第2.1.6条、第2.1.7条、第6.3.1条、第6.3.6条、第6.3.7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事实,我部前期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上证公监函〔2025〕0058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2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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