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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福成:福成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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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89号

致: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技术园区京榆大街963号总部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以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30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点30分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技术园区京榆大街963号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良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6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7,344,9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969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4,050,1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67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94,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2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28,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8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05,99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43%;反对1,158,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83%;弃权1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4%。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05,329,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28%;反对1,831,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09%;弃权1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福成、李高生、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河福生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2,052,44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8694%;反对1,188,0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6554%;弃权187,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4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52,44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8694%;反对1,188,0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6554%;弃权187,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475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932,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215%;反对1,209,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84%;弃权20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1%。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办理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302,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974%;反对1,858,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63%;弃权1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审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7,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57%;反对505,136,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47%;弃权2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07,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5567%;反对1,21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5772%;弃权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660%。

表决结果:未通过。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05,94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246%;反对1,213,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2%;弃权1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945,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241%;反对1,215,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96%;弃权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28,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1722%;反对1,215,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4518%;弃权1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376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6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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