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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博汇纸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

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

第1页共5页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2页共5页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五天至四十五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

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第3页共5页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拒绝

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和其他方式同时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4页共5页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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