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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30 查看全文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兵人力字〔2021〕281号)、《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集团和直管单位领导人员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兵人力字〔2021〕279号)、《关于落实子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和考核分配职权的实施意见》(兵人力字〔2021〕173号)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分级实施细则(试行)》(兵器党字〔2017〕37号)等文件

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薪酬管理。

第三条对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实行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以落实公司最高战略为导向,聚焦主责主业和核心使命,全面履行强

军首责;以落实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为导向,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

任相匹配的激励机制,绩效增、薪酬增,绩效降、薪酬降。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1第五条年度薪酬管理。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年度

薪酬管理工作分为年度薪酬预发、年度薪酬兑现。

(一)年度薪酬预发。以集团公司核定公司负责人上年薪酬标准值的一定比

例拟订《领导人员年度薪酬预发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按月实施预发。

(二)年度薪酬兑现。根据经理层成员年度综合考评分级结果、专项责任考

核扣减事项及集团公司核定公司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值,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拟订年度薪酬兑现方案,其中:

1.基本年薪兑现系数:总经理基本年薪兑现系数为1;经理层副职领导基本

年薪兑现系数在0.5~0.9之间确定。

2.绩效年薪兑现系数

总经理年度综合考核评级为 A 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 1.05;评级结果为B+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 1;评级结果为 B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 0.95;评级结果为 C 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 0~0.5;评级结果为 D 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0。

经理层副职领导评级结果为 A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 0.85~0.9;评级结果为 B+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 0.7~0.85;评级结果为 B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 0.5~0.7;评级结果为 C 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 0~0.5;评级结果为 D的,绩效年薪兑现系数为0。

(三)延期支付年薪。根据核定的经理层成员个人年度薪酬标准值,年度兑

现支付80%,其余20%延期至任期审计后支付,对存在责任追究问题的,应部分或全额扣减延期支付的年薪。

第六条专项奖励

公司领导班子获得集团公司专项奖励的,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根据经理层成员分工和贡献,可以在规定额度内,给予经理层成员一次性专项奖励。

第七条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与经理层成员任期绩效考核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综合考虑完成任期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情况、解决本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难题以及为集

团公司做出贡献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任期奖励。将任期内年度薪酬的20%作为

2任期奖励的一部分延期支付,任期绩效考核 B级及以上的,延期支付部分全部兑现,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20%作为奖励。

第八条经理层成员的年度薪酬、专项奖励、任期激励均为税前收入,按以

下程序确定:

(一)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薪酬标准和经理层成员综合考评结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薪酬核定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提出具体兑现系数;

(三)公司董事会对兑现系数进行确认;

(四)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薪酬手册填报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领导

人员薪酬手册,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五)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兑现,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坚持收入唯一制,除国家明确规定和集团公司核定的年度薪酬、专

项奖励、任期激励外,领导人员不得再领取其它任何收入。

第十条建立追索扣回机制,由于经理层成员履职不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集团公司对公司实行责任追究要求追索扣回已发绩效年薪的,公司有权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追索扣回经理层成员已发的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兵器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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