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7证券简称:内蒙一机公告编号:临2025-021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88.12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七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288.123万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一)2020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1大会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议案》。
(二)2021年3月17日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9号),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06号)。
(三)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议案》。
(四)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
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1年4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和六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议2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1年5月29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和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八)2021年6月3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首次登记人
数为160人,登记数量为1375万股。
(九)2021年7月6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预留部
分授予登记人数为19人,登记数量为87万股。
(十)2022年8月26日,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和七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6月5日,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及七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3年8月22日,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及七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了《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4年6月11日,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及七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3(十四)2025年6月6日,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及七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获授权益数量比例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首次授予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首次授予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首次授予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6月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2025年6月2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获授权益数量比例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预留授予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预留授予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7月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7月5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解除限售条件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满足解除限售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首次授予部分及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留授予部分仍在职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激励对象未发生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前述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第三个解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的业绩考核目标:
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
2023年净利润复收益率不低于6.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合增长率为值);2023 年公司ΔEVA 为正。
12.41%,且不低于注:*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上述“净利润复合增长同行业平均值;公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司加权平均净资产
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同行业平均水平是指,申收益率为7.36%,万行业“国防军工”或证监会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对应年度业绩指标的平均值。*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行业平均值=(当年度同行均值;2023年公司业归母扣非净利润平均值/基准年度同行业归母扣非净利润平均值)? (1/n)-1,
ΔEVA 为正。
n 是指当年度与基准年度之间间隔的年数。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部分及预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留授予部分仍在职
和公司内部各类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的131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
中,118名激励对在上市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象2023年个人绩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
效考核结果为“A”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或“B”,个人绩效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考核系数为1.0;
考核 A B C D E
13名激励对象结果(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
2023年个人绩效
个人
考核结果为“C”,绩效
1.01.00.700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考核为0.7。
系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123万股。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6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15人,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8.21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本次可解除限本次解除限售数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售的限制性股量占已获授数量
(万股)票数量(万股)的比例(%)
王永乐董事长20.66.1830
丁利生董事、副总经理18.75.6130
汪宝营副总经理24.37.2930
曹福辉副总经理24.97.4730
王宇副总经理18.45.5230
李国灏副总经理8.12.4330
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共109人)801.3233.712029.17
合计115人916.3268.212029.27
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部分具备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6人,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91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本次可解除限本次解除限售数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售的限制性股量占已获授数量
(万股)票数量(万股)的比例(%)
核心科技、经营管理骨干(共16人)68.819.91128.94
合计16人68.819.91128.94
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预留授予部分具备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公司2022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118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A”或“B”,本次解除限售比例
7按1.0系数实施解锁;1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当年考核结果为“C”,本次解除限
售比例按0.7系数实施解锁;上述人员作为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数量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13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288.12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131名激励对象均已满
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31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31名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已就本次解锁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
经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经于2025年6月2日届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7月5日届满,相应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可为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独8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报备文件
1.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七届十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特此公告。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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