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属于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股东推荐,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第五条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心胸广阔,善于协调董事会
与出资人、董事会内部、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能够组织并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用;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廉洁奉公;
(七)熟悉并遵守国有企业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2-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违反上述第六条规定委派、选举董事长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第一款第(一)
至(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董事长的职权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治理机制和企业文化
-3-建设;
(二)确定董事会年度会议计划;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
议及临时会议、董事长工作协调会;
(三)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董事长工作协调会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
(四)督促、检查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安排、协调督导董事会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经理层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
(五)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股东)汇报工作;及时向股东会(股东)提供信息,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组织制(修)订公司董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七)组织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拟定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负责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意见,并组织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九)根据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负责签署总经理、副总经理、-4-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代表董事会与
总经理签署年度和任期经营责任书等有关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按规定对重大财
务支出和资金事项进行审批。签署出资证明书、投资合同书及其它重大合同书、报表与重要文件、资料;
(十一)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十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须向董事会报告并确认;
(十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长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由公司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条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
-5-按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股东)和
董事会的决议(决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
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
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董事长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或空缺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中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22年印发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