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构建契
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薪
酬管理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公司发展战略
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构建与岗位职责、经营业绩、风险责任、长期价值创造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强化绩优薪优、绩差薪降。
-1-(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健全风险共担机制。统筹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完善薪酬递延支付、止付及追索扣回机制,实现收益与风险挂钩、激励与约束对等,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三)坚持结构科学规范,强化业绩刚性联动。优化薪酬构成,合理管控基本薪酬,提升绩效薪酬占比,推动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质量效益、风险防控深度绑定,实现业绩与薪酬同向联动、同增同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
拟定、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制度及相关薪酬方案的执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拟定与落地执行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本制度及相关薪酬方案,监督、指导薪酬管理工作实施,确保薪酬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个人薪酬事项时,关联董事-2-应当回避表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态
势相适配,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年度津贴与浮动津贴相结合的薪酬形式,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人员处获取其他利益。
(二)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任管
理职务计发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相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所任具体管理职务,-3-结合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实际经营状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
标完成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核定的核心依据。
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按照经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执行;激励机制应有利于提升公司创新发展能力,支撑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准,综合考量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薪酬支付管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支付
1.基本薪酬实行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实行预发与延期支付相结合机制。预发额度按不
超过上年度绩效薪酬的40%核定,与基本薪酬同步按月发放;考核期末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绩效薪酬核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兑现当年绩效薪酬的80%,剩余20%延期至任期考核结束后支付。相关人员存在问责情形的,公司可对该部分延期支付绩效薪酬予以部分或全额扣减。
-4-3.任期激励薪酬在任期绩效考核完成后予以兑现。
(二)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行按月发放。
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考核完成后支付,绩效考核评价依据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所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证券管
理部门协同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筹做好薪酬方案实施、档案管理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薪酬调整、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经
营发展战略,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适时调整,以适配公司发展需求,确保符合最新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
限于: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二)公司经营效益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或职务变动。
-5-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董
事会备案后,公司可针对专项工作设立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补充核定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会计差错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重新核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并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发、停发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期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限及履职绩效核定并发放薪酬。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发或停发其薪酬、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关于提前解除董事、-6-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补偿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实施利益输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最新监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最新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最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