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

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1-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2-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3-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4-(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制度和

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21年

印发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