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全方位高品质的综合法律服务提供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
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
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国际 A 座 10、11、12 层 C 座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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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14点30分在湖南省
郴州市青年大道万国大厦十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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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00人,代
表股份145580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3407%。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40037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8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3人,代表股份
55426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00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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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须回避表决的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733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1%;反对1799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7%;弃权48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796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41%;反对1716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1%;弃权68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郴电国际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86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65%;反对1648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2%;弃权45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国际 A 座 10、11、12 层 C 座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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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
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国际 A 座 10、11、12 层 C 座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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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翟玉华
经办律师:黄发庆
经办律师:柳劲松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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