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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

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

1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第2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

6、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

2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执行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罚款、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3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4、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4、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正确对待。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

事件进行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4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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