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2026年9月8日郴电国际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进行,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1、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2、要求在会议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为在大会会务组登记的合法股东或股东代表。
??3、会议进行中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4、建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前认真做好准备,每一个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每一议案发言不超过1次,每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时应先报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5、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项下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做弃权处理。
??6、本次股东会共2项议案。
??7、谢绝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个人录音、录像、拍照,对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郴电国际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目录
1、会议议程------------------------------------------------1
2、《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2
3、《关于制定<郴电国际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4郴电国际20会会议资料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6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2点30分。
二、会议地点: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万国大厦十三楼会议室。
三、主持人:董事长周帮洪先生
四、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五、列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见证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黄发庆律师、柳劲松律师。
七、会议议程:
1、主持人介绍股东到会情况和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情况;
2、律师审查出席股东参会资格;
3、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4、吴荣先生汇报《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关于制定<郴电国际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5、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
6、推选投票监票人和计票人;
7、全体股东对以上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8、休会,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
9、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10、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11、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2、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13、会议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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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治理和运营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责任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具体以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保险期限:12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后续可按年续保或重新投保);
(四)赔偿限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8000万元);
(五)保险费: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含税);
(六)具体条款:以正式签署的责任保险合同为准。
二、授权事项请求股东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责任保
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定相关责任人员、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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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
(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今后在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按需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
(五)处理与本保险相关的其他事项。
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上述授权即时生效。
本议案已经2026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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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关于制定《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议案已经2026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附件: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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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行使。
第三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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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提供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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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
分别选举,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
应选董事的名额,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若超过,该股东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
第十二条股东投给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
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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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一)若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
低人数和《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本次股东会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本细则内容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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