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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郴电国际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待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行使。

第三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1页共4页第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提供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2页共4页第十条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

分别选举,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

应选董事的名额,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若超过,该股东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

第十二条股东投给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

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第3页共4页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一)若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

低人数和《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本次股东会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本细则内容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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