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0证券简称:中材国际公告编号:临2025-061
债券代码:241560 债券简称:24国工K1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材国际”)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5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8138506股已获授但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应予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18138506181385062025-09-29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5年7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11日、2025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于2025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示期已满45日,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关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之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的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所属单位层面绩效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根据上述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约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5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首次授予:185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需回购注销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4960411股。
预留授予:68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需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3178095股。
综上,首次授予185名激励对象14960411股、预留授予68名激励对象
3178095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1813850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18138506股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084579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号:B882070466),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25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18138506股限制性股票的
2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9月29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639958030股变更为
2621819524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类别本次变动数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38810119114.70%-1813850636996268514.1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25185683985.30%0225185683985.89%
合计2639958030100.00%-181385062621819524100.00%
四、说明及承诺
(一)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承诺
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
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次回购注销的注销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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