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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27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29号

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宝胜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973;

夏成军,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学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年9月5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

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2021)粤03民初7558号),诉讼金额28306.91万元。2021年12月8日,该案件由广州中院移交深圳中院审理,诉讼对象增加了随州市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讼金额调整为181029.7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达40.14%。2022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相

1关款项。上述诉讼金额重大,公司披露提起诉讼后,诉讼金额等发

生重大调整,法院也出具判决结果,但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上述公告还披露了公司部分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2023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

((2021)粤01民初1467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0.84亿元。

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

司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

判决((2021)粤01民初1466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2.48亿元。同日,公司还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一审判决

((2021)粤01民初1468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3.31亿元。

上述诉讼事项金额重大,公司在收到诉讼判决结果后,延迟数月至

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23年9月5日,公司在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还称,2021年11月公司将约6.48亿元展期商票设定的相关抵押物分别在广州

黄埔区法院和广州荔湾区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案件号分别为

(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2021)粤0103民初17376号、(2021)粤0103民初17378号、(2021)粤0103民初17379号,为前述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诉讼的连带责任诉讼,要求恒大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划转抵押资产,合计诉讼金额6.43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14.26%。2023年6月、7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诉

2讼申请撤诉,并拟择时在宝应县法院进行起诉。以上诉讼事项影响重大,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及进展,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

条、第2.2.6条、第7.4.1条、第7.4.2条、第7.4.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王学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王学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3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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