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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973证券简称:宝胜股份公告编号:2023-049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6836079.78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恒大及其关联方需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对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后续可能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计提金额,由于后续实际可执行资产确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9月5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公司”)披露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其中案件一为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466号案件,公司依法要求恒大及其关联企业偿付逾期货款及其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合理诉求,要求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156836079.78元及利息。2023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547号,系对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466号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上诉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审理法院:广东高院

案件背景和事实::2020年4月10日,宝胜股份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签订《2020年度电线电缆购销合同》,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宝胜股份购买电线电缆,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提供担保。2021年6月16日,宝胜股份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确认截至2021年6月16日,宝胜股份持有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主体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4.33亿元(本案涉及1.57亿元)。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承诺到期兑付,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给予宝胜股份12%的年化利息,且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不低于3.91亿元的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被告经营恶化。

一审判决情况: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3月27日出具的一审判决:1.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

付货款156836079.78元;2.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

付利息;3.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被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按第3项承担的债务

在第1-3张以及第7-15张汇票所对应的货款90762403.87元本息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5.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服务费60544.25元,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上诉情况:2023年4月17日,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改判对第7至20张汇票对应的货款138888891.55元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利息,认为该笔款项应自宝胜股份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8月16日的次日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利息。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了上诉。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上诉判决情况广东高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东高院认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06元,由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判决情况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后,未在《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公司的合理诉求,恒大及其关联方需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后续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对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后续可能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计提金额,由于后续实际可执行资产确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重大诉讼目前进展情况

公司9月5日披露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其中案件三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468号二审尚未宣判,案件一、案件二、

案件四二审均维持原判,案件二已申请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重要诉讼及其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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