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27号
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罗雁飞,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1月31日,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0万元
到12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3800万元到-9200万元。同时,公司提示风险称,生猪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下降或上升),都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未来生猪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滑,仍然可能造成公司的业绩下滑。
2023年3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根据目前2023年1-3月生猪实际价格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约6400万元。预计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8000万元到-6000万元,扣非净利润-17500万元到-15500万元,净利润由正转负。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
1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7599.87万元,扣非净利润-16422.61万元。
综上,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中预计实现净利润为正值,但实际净利润为负值,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
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罗雁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第5.1.10条
等有关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罗雁飞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在职责分工上不涉及具体会计处理事项,且其在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过程中,已明确提示公司财务部充分考虑生猪价格下降涉及的减值计提
等影响业绩的因素,存在一定的履职措施,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雁飞予以监
2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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