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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何军等3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30 查看全文

新五丰 --%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14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598793000

名 称 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何军等3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何军等3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何军、刘艳书、肖立新:

经查,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或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万元12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为扣非净利润)为-13800万元至-9200万元。2023年3月30日晚,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下调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由800万元到1200万元,转为亏损6000万元到80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7500万元到-15500万元。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际净利润为-7599.8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6422.61万元。

公司2023年1月31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严谨、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军、时任总经理刘艳书、财务总监肖立新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五丰、何军、刘艳书、肖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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