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致: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
以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09:00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
2号“第一大道”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年
12月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年12月1日)的9:15-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6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63207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87%。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4696275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580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56人,共计持有公司93579919股股份。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含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在内的投票结果统计表。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及部分议案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153725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4%;反对9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8%;弃权6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495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6439%;反对9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7993%;弃权6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56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514895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91%;反对756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7%;弃权49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