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
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2025年6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
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9:00在湖南省长
1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02人,代表股份550026133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3.6081%。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
份5290304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9435%,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7人,代表股份
209957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6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6789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4116%;
反对2596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4720%;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16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91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6.7613%;反对2596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2.5983%;弃权6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404%。
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6766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4072%;
反对2571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4674%;弃权6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25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6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6.7375%;反对2571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2.5730%;弃权6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895%。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701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4527%;
反对2373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4315%;弃权6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158%。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9182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6.9878%;反对2373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2.3754%;弃权6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368%。
4、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6892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4302%;
反对2485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4519%;弃权64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17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794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6.8641%;反对2485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2.4875%;弃权6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484%。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7001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4501%;
反对2331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4239%;弃权69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26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90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6.9736%;反对2331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2.3335%;弃权69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929%。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6434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9.3469%;
反对2968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5397%;弃权6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13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33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6.4055%;反对2968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4股东所持股份数的2.9710%;弃权6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235%。
7、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湘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前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24062335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2822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87.9015%;
反对2515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6881%;弃权6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2.410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22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87.9015%;反对2515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6881%;弃权6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2.4104%。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2399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1.3410%;
反对2590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4709%;弃权45035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8.188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301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52.3393%;反对2590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2.5924%;弃权45035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45.0683%。
9、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7019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3.9990%;
反对2786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5066%;弃权30220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5.494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921382股,
5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66.9694%;反对278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数的2.7886%;弃权30220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30.242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85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8.5150%;
反对7454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3553%;弃权71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297%。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760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1.8266%;反对7454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7.4599%;弃权7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713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921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8.5264%;
反对7453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3551%;弃权6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185%。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82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1.8891%;反对7453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7.4587%;弃权6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52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468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8.4440%;
反对7897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4358%;弃权6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20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37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1.4357%;反对7897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6股东所持股份数的7.9034%;弃权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609%。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750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8.4953%;
反对763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3879%;弃权6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168%。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65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1.7180%;反对7634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7.6394%;弃权6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426%。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833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8.5104%;
反对7555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3736%;弃权6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16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73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1.8013%;反对7555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7.5609%;弃权6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378%。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559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8.4606%;
反对7777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4140%;弃权6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25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461280股,
7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1.5269%;反对7777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数的7.7832%;弃权6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899%。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656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8.4782%;
反对7680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3963%;弃权6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255%。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55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1.6238%;反对7680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7.6856%;弃权6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906%。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96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8.5348%;
反对7434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3516%;弃权6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1136%。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86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1.9354%;反对7434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7.4397%;弃权6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0.624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8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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