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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健全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召集会议。

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且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1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1/4第六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补足。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

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案落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履行

2/4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聘

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2名或2名以上

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电子邮件、传真

或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议题、召集人和通知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视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委员本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网络等通讯形式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的委托。委员同时委托2名或2名以上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4第二十条根据所议事项的需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和审议通过的议案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参加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均须对会议事项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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