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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实质性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至少1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召集会议。

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1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

1/4聘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补足。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

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案落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以及重大业务重组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实质性议题进行研究,订立规

划和工作目标,指导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十一条除董事会另有授权,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2名或2名以上委员

2/4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议题、召集人和

通知日期等内容。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视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的,书面议案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进行书面表决后,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的,形成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委员本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根据会议安排,出席方式包括现场、电话或通讯。

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的委托。委员同时委托2名或2名以上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根据所议事项的需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委员

3/4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决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所议事项尚未披露前,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

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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