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8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及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
公司正常运营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1/4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
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
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当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产品。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理财业务。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为委托理财事项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委托理财作出决策。董事会审议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委托理财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按照《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议事规则》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2/4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按照《公司章程》《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为:
(一)负责投前论证,对受托方规模、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与受托方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
门进行审核,办理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事宜;
(三)负责设立理财产品台账,关注委托理财产品的净值波动、产品投向、投资品类及市场变动情况;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信息披露和保密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中国电影
3/4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在委托理财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