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事业部直营业务单元重组成子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事业部直营业务单元重组成子公司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重组事宜符合公司战略发展与经营的需要,能够更好地优化资产结构、整合资源配置,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效率,实现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高水平管理。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