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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爱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修订稿)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4 查看全文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舞弊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作用,促进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反舞弊工作。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营和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主要精神,建立适宜于本公司发展的反舞弊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或内外部人员串

通采用欺骗、隐瞒或破坏信任等违规违纪违法手段,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公司和股东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为公司谋

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同时也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反舞弊内控工作机制主要包括舞弊的表现形式、反

舞弊职责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的举报、调查及处理、舞弊的补救措施。

—1—第二章舞弊的表现形式

第五条舞弊的分类

(一)按照舞弊的目的划分,分为谋取公司利益的舞弊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

(二)按照舞弊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划分,可以分为内部舞弊和外部舞弊。

(三)按照舞弊的行为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管理层舞弊和员工舞弊。

第六条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

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规违纪违法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财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活动。

(九)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2—第七条谋取公司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本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规违纪违法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者删除应当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出具错误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故意对转移支付进行不当定价(关联机构之间商品交换不当定价)。

(七)偷逃税款。

(八)故意不记录或不披露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助于外部团体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

(九)开展明令禁止的商业活动。

(十)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员工舞弊是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或内部控制制

度的缺陷,非法获取公司的资产、资金、或其他个人利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盗窃公共财产。

(二)贪污、挪用、私吞公共资金。

(三)虚假票据报销。

—3—(四)虚假业务书面记录。

(五)相关人员的串通造假。

(六)公共资金为私人谋利。

(七)隐瞒真实信息。

(八)其他舞弊行为。

第三章反舞弊工作机构

第九条公司党委、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构建和提升反

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预防舞弊行为。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是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反舞弊工作专

门领导机构,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下设反舞弊工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与内审机构合署办公,并指定内审机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和建立健全公司反舞弊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建立健全由审计法务、党群文化、人力资源、纪检监

察、监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反舞弊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评估舞弊风险,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对公司反舞弊文化环境和举报机制、举报渠道的

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批反舞弊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反舞弊风险评估计划及执行报告。

—4—(五)审议公司高级管理层制定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高级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认定和反舞弊措施的实施。

(六)审议公司高级管理层已证实的舞弊、疑似舞弊或不法行为,包括舞弊或不法行为的性质、状态和最终处理情况。

(七)审议外部审计发现的舞弊事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与外部审计沟通公司反舞弊工作情况。

(八)审议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反舞弊控制建议的反馈措施和效果。

(九)参与或指派相关人员对重大舞弊事件或有关财务人员舞弊事件的调查。

(十)复核高级管理层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情况。

(十一)审议高级管理层进行的重大非寻常交易、关联方重大交易情况。

(十二)审议高级管理层跨越内部控制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能够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十三)审议其他与反舞弊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层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营造良好的反舞弊文化氛围,防止舞弊发生。

(二)负责从财务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准备等方面为反舞弊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三)定期开展舞弊风险自我评估活动,向反舞弊工作领导机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整改方案。

—5—(四)负责组织对已发现或举报的舞弊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举报人保护机制并督促实施。

(六)其他反舞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反舞弊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反舞弊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负责制订、组织、执行反舞弊工作计划,完成反舞弊工作报告。

(三)协助公司高级管理层确定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主要内容,协助完成舞弊风险评估,或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舞弊风险评估。

(四)协助公司开展反舞弊宣传活动。

(五)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或与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舞弊

案件调查,完成舞弊调查报告。

(六)指导公司下属单位定期开展反舞弊风险评估。

(七)负责向反舞弊工作领导机构或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反

舞弊工作报告、舞弊事件调查报告、舞弊风险评估报告等。

(八)执行其他反舞弊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内审、干部管理、纪检监察、人力资

源、监事会办公室等部门或相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反舞弊工作办公室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6—其他部门在本管辖范围内完成反舞弊工作计划、指令、整改等事项。

第十五条子(分)公司在本管辖范围内建立反舞弊工作机制,完成公司总部反舞弊工作指令、报告、整改、意见反馈等事项。

第四章舞弊的预防与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第十七条建立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

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干部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意义。

(三)制定公平、合理、透明的个人和公司财务分配制度、激励制度,真正实现按劳取酬。

(四)各级管理层应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明确和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公司纪委定期对管理层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评价和公示结果。

(五)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岗,以及对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

育、警示教育等活动,警钟长鸣,促进廉洁从业。

—7—(六)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针对不道德和非诚信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惩处或移送处理,形成良好的反舞弊风气。

(七)加强宣传报道,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八)畅通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针对公司存在

的舞弊行为,鼓励实名举报。

(九)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检查和开展全员内部控制评价活动,及时堵塞漏洞,降低舞弊产生机会。

第十八条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方法有(一)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层在定期开展公司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在公司层面、业务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舞弊风险评估还应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

用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入或支出,以及对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进行舞弊风险的评估。

第十九条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

—8—(二)公司总部、子(分)公司应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针对容易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领域,如财务报告虚

假和公司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不良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

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五章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并公布舞弊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举报箱位置等,作为员工和社会各方反映、举报、检举、揭发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渠道,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收集、管理、分类处置。

第二十三条法务、干部管理机构、内审机构及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研究决定,参与或配合舞弊案件调查。

—9—第二十四条凡举报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党委、纪委、反舞弊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经公司研究决定,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

特殊案件调查时,还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应对受舞弊影响的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反舞弊工作办公

室的工作报告要依据报告性质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反舞弊工作领导机构分别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舞弊举报和调查处理材料,由负责调查的发

起单位进行立卷归档后,除涉及违纪违法卷宗外,均交由反舞弊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保管。

第六章舞弊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应在补救措施中有评估

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以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发生舞弊行为的责任人,干部管理机构、纪检

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权

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舞弊责任人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和移送。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对实名举报人

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出现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10—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修改程序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1年版《反舞弊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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