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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爱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向

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被—1—提供财务资助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按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能

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原则上不得对以下几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一)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

(二)子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三)公司子公司之间。

(四)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自然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第五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是财务资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财务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报送及财务资助的筹集、

统筹、调度及收回。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单位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财务资助项目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本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审计法务部是财务资助项目的监督部门,负

责对财务资助项目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财务资助项目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各被资助单位是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者,其

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及资金的用途、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财务资助资金来源。提供财务资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和统贷统还资金。严禁占用募集资金、政府定向补助资金及向银行贷款获得的具有专门

—3—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财务资助期限。流动资金借款原则上不超

过3年(含),项目投资建设借款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采用“统借统还”方式的除外。

第十三条财务资助定价。制定市场化、风险导向的

定价机制,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具体定价由公司管理层讨论确定。对信用状况优良、战略地位重要的核心子公司可给予适当优惠利率;对风险较高或经营状况欠

佳的子公司,提高利率水平以覆盖风险溢价,并引导其提升自身融资能力。

第十四条财务资助年度计划。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财务资助计划,纳入年度融资计划并经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财务资助申请。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需

至少提前两个月上报书面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资金用途、借款必要性、资金缺口情况、融资储备情

况、存量借款情况、资金用款及还款计划、资金使用效益测算等,并明确资金使用和回款的源头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财务资助尽调。在实施财务资助之前,由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资助审批程序。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根据自身经营活动需求,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并经所在单位相关决策程序审批通过后,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

—4—财务管理部核实情况后,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分管财务)、总经理签批;经批准后,财务管理部报送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

党委会审议后,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对内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第十八条财务资助合同签订。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财务资助担保措施。在发放财务资助时需

合理设置担保措施,可通过资产抵押担保、资产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其他股东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财务资助展期。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约

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实行年度审批制,每

年公司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年度对外财务资助报告,公司经营层在授权金额范围内办理对外财务资助,不再单独—5—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超过授权金额部分按照本制度相应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需

提交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二十三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6—(四)为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

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

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公司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

—7—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

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程序及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公司在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

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管理部在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三十三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后续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审计法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8—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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