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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爱众: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安爱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楼邮编:610000法律意见书

11th floor building 1 Baiyang building No. 18 Dongyu street Chengdu Sichuan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0361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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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0361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或者“公司”)的委托,为广安爱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就广安爱众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所指派龚星铭律师、谷荷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安爱众拟实施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2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

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

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广安爱众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5、本所律师仅就广安爱众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安爱众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安爱众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和实施1、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2026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或者不具备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条件,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83137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基于谨慎原则,公司董事会将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了公司于2026年

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批准。

3、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6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通知债权人的公告,通知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具体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为2026-044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前述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间已经届满,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履行的法定程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以及已经实施的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故出现《激励计划》规定的应当全

部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因此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83137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831378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计19139160股(含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拟回购注销的9426666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831378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7月24日完成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所涉相关人员及股票数量、本

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所涉相关人员及股票数量、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等事项合法合规。广安爱众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

回购股份的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的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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