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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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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0049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田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2025年10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广安爱众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前述通知披露后,根据持有广安爱众19.80%股份的股东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1项选举董事的临时提案,广安爱众
1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因此于2025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上述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4项议案:
1、《关于修订<管理层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关于奇台恒众拟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暨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前锋爱众水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选举蔡松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披露的时间和地点于2025年10月9日14点40分在广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777号公司5楼9号会议室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披露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之提议人和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
412334363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32.68%。
2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62名,代表股份91041,473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7.22%。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866名,代表广安爱众股份503375836股,占其股份总数的39.9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广安爱众董事会召集,经广安爱众过半数的董事推举的董事朱繁荣先生主持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广安爱众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广安爱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此外,在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第2项议案《关于奇台恒众拟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暨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第3项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前锋爱众水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第4项议案《关于选举蔡松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5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华经办律师:田原田镇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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