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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爱众: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1楼邮编:610000

法律意见书

11FSquare OneNo.18 Dongyu St. Jinjiang DistrictChengduPRC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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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0023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广安爱众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

1法律意见书

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9项,分别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5、《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关于2025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2025年5月20日14:00在广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777号广安爱众运营中心5楼9号会议室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

479342340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37.99%。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8名,代表股份10440214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0.83%。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894名,代表广安爱众股份489782554股,占其股份总数的38.8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广安爱众董事会召集,经广安爱众全体董事推举的董事李常兵先生主持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广安爱众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广安爱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同时,广安爱众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4项和第6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华经办律师:田原龚星铭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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