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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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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0057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田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广安爱众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5项,分别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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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2.01《发行规模》
2.02《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2.03《发行方式》
2.04《发行期限及利率》
2.05《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
2.06《担保条款》
2.07《承销方式》
2.08《募集资金用途》
2.09《上市安排》
2.10《决议有效期》
2.11《公司的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披露的时间和地点于2025年12月19日14点30分在广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777号公司5楼9号会议室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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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披露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
412334363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32.6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0名,代表股份95322568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7.56%。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664名,代表广安爱众股份507656931股,占其股份总数的40.2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广安爱众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松林先生主持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广安爱众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广安爱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4项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案(含子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同时,广安爱众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1项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第2项议案《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含子议案)、第3项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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