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办法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及
治理(ESG)管理工作,健全 ESG管理体系,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科技赋能,回馈社会”为 ESG核心理念,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 ESG管理体系,积极履行 ESG责任,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从而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第六条 公司 ESG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将 ESG理念深度融入公司发展战略中,统筹推进 ESG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二)管理融合。公司 ESG管理工作应与公司运营管理紧密融合,加强对
总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统筹协调、系统管理,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实现 ESG管理与公司业务的有机融合,协同发展。
(三)持续改进。公司将长期推进 ESG管理相关工作、不定期评估各项管
理措施的进展和成果,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管理策略,逐步提升 ESG管理水平和绩效。
第七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八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构建“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
ESG管理架构,对 ESG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 ESG管理体系为:
(一)决策层: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统筹 ESG工作。
(二)管理层:公司设立 ESG工作领导小组,是 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执行层:执行层由各部门及子公司组成,是 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为:
(一)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 ESG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与中长期规划;审议
和批准公司 ESG管理制度、年度 ESG报告;审议其他与 ESG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 ESG相关政策、规划、目标、制度等重大事项;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提出适当应对措施;审阅 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
(三)ESG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分析和评估 ESG相关实质性议题;统
筹协调跨部门及子公司 ESG工作的日常开展,组织督办重大 ESG事项的落地实施;指导 ESG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建立完善 ESG相关专项制度;执行 ESG
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执行 ESG风险和机遇识别与评估工作,并执行应对措施;
根据年度 ESG 报告编制要求提交相关工作目标进度、主要举措等信息,并需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可比性和一致性负责;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 ESG需求等。
(五)证券部负责协调和推进落实公司 ESG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修订 ESG管理制度,组织完善 ESG制度体系;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识别并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 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组织 ESG关键绩效指标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公司 ESG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者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
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 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 公司将履行 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
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
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公司明确禁止使用童工,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
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
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
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供应商动态管理制度,为供应商的准入、考核和动态退出设立相关机制。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敦促供应商和合作伙伴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推
动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对拒不改进的供应商或者合作伙伴,公司应当视情况采取限制合作等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司坚持廉洁从业、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及员工的商业行为,防范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控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并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和廉洁教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与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未经
同意、授权许可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披露、使用或者提供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并加强污染
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重视提高公司全员环保意识,积极开展绿色环保培训与宣传。
第三十八条公司坚持科技赋能绿色发展,将绿色基因厚植产品设计与生产全过程,持续推动绿色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打造绿色低碳解决方案,推动行业节能减排与资源高效利用。主动关注气候变化相关风险与机遇,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推进生产端绿色化改造,通过采用光伏发电、精益生产、工艺节能、效率提升、设备升级换代等措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条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
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和周边居民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五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
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实际情
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ESG 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 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十九条公司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产品服务质量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公司发生与环境保
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