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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北矿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980证券简称:北矿科技公告编号:2025-040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回购股份

□其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60个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4000000股票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2.11%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预留数量_______股(份);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______%

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4000000股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数量114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14.92%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范围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其他,___________授予价格13.65元/股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公司名称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0385法定代表人卢世杰

注册资本18926.3526万元

成立日期2000-09-06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3号楼4层股票代码600980

上市日期2004-05-12

公司主要从事矿冶装备和磁性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配套技术咨询服务。矿冶装备方面包括浮选设备、磁选设备、磨矿设备、搅拌槽、选矿

辅助设备、自动剥锌机组、冶金浸出槽、浓密机、

熔锌感应电炉、矿热炉、储热炉、铸锭生产线、主营业务

固废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等,以及相关的自动控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承包等。磁性材料产品包括烧结永磁铁氧体、粘结永磁铁氧体、注塑粒料、磁记录材料、吸波

材料、稀土永磁等磁性材料以及永磁磁器件等。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主要会计数据2024年2023年2022年(调整后)

营业收入(元)1187974946.94929271008.62870212047.8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05817106.3491749862.9683505692.18

净利润(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98661107.0781894074.7356531171.46利润(元)

总资产(元)2613043597.952265533517.841827492001.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391566351.831299088586.561216059600.02

净资产(元)

2024年2023年2022年(调整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5910.48480.448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5910.48480.44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0.52130.43270.3171基本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877.307.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346.515.39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序号姓名职位

1卢世杰董事长、总经理

2马忠独立董事

3马萍独立董事

4岳明独立董事

5胡建军董事

6范锡生董事

7李炳山董事、副总经理

8许志波董事

9冉红想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邹纯格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11杨义红总工程师

二、本激励计划目的

(一)进一步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倡导公司与管理层持续发展的理念,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三)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以及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

司凝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稳固公司的行业地位;

(四)深化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业务骨干之间

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各方利益的一致,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926.3526万股的2.1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参加本激励计划;

(3)本激励计划披露时未来两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纳入激励对象;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4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贡献的管理和技术骨干。

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获授的权益数占授予总量占股本总额姓名职务量(万股)的比例的比例

卢世杰董事长、总经理7.061.765%0.0373%

冉红想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7.061.765%0.0373%

邹纯格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7.061.765%0.0373%

杨义红总工程师7.061.765%0.037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371.7692.94%1.9642%(不超过110人)合计(不超过114人)400100.00%2.11%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任何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本激励计划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13.65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的孰高值: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前1个交易日均价22.75元/股的60%,13.65元/股前20个交易日均价22.50元/股的60%,13.50元/股七、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4%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3%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33%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八、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2023年利润总额为基数,2024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9.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50分位值;

(2)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50分位值;

(3)2024年△EVA为正;

(4)2024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85%。

注: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二)解除限售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收盘价,下同)的较低者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24年利润总额为基数,2026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2)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3)2026年△EVA为正;

(4)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85%。

(1)以2024年利润总额为基数,2027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2)202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3)2027年△EVA为正;

(4)2027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85%。

(1)以2024年利润总额为基数,2028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2)202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3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

(3)2028年△EVA为正;

(4)2028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85%。

注:(1)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再融资事项,在计算公司业绩指标达成值时将根据再融资的相关规划剔除对应期间再融资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

(3)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激励计划仍继续实施,但在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的影响。现金类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除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外,各考核年度公司还需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研任务目标未完成的,考核当年对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对应考核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档,则对应考核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额度。

等级 A-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 D-不称职

标准系数100%60%0%因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利润总额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EVA、研发投

入强度及需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重大科研任务目标,分别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和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上述指标目标业绩水平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水平和未来发展规划、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要求,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关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于公司层面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等级,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二)授予日授予日为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十、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授予及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东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统筹设置激励对象的收益上限,即:对激励对

象包括股权激励实际收益在内的年度实际发放总薪酬实行上限调控。对于不同类别的激励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差异化设置调控上限。

5、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除限售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规定行权收益上限的,应当调低当期解除数量,调低部分可以延长解除限售期延后解除限售。若有效期内未能解除限售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对于短期市场大幅波动导致实际收益过高的,公司引导激励对象延长持有期限,分批减持。

6、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激励对象实际收益上

限、解除限售数量还有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的,激励对象实际收益、解除限售数量等均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收益。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6、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8、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执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5、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股份支付总费用3656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年数4年

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1325.30万元1325.30万元703.78万元301.62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相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优秀人才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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