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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9 查看全文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张柯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经查阅张柯先生的个人简历,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148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三)经了解张柯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资历、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工作。

综上所述,同意聘任张柯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二、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蒋成效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经查阅蒋成效先生的个人简历,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148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三)经了解蒋成效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资历、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

综上所述,同意聘任蒋成效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马野青、王延龙、丁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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