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鸿集团”)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汇鸿集团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见证并对其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鸿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汇鸿集团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26楼会议室。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
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过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
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2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汇鸿集团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54105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044%。其中: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所持股份数共计1511581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08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2524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汇鸿集团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选举陈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杨青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3)选举陆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4)选举李结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马野青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王延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丁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选举张王林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周晓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议案一《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议案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均采用了累积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现场会议投票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汇鸿集团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汇鸿集团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申海龙朱丹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