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汇鸿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豪汇鸿”)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见证并对其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豪汇鸿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1页苏豪汇鸿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2月2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汇鸿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公司已于2026年1月1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
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汇鸿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承明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2月2日交易日上午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2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
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第2页苏豪汇鸿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到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所持股份数共计197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23354766股(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合并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43名,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23374466股(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处置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上述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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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监票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项,根据股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处置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19378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6%;反对股数3845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4%;弃权股数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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