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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汇鸿: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豪汇鸿”)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对其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豪汇鸿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第页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苏豪汇鸿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公司已于 2026年4月2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

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苏豪汇鸿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

会议由董事胡瑞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

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8名,所第页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29685686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召开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拟选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议案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12:《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第页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上述议案1-12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3、4、6、7、8、11、

12需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

应回避议案11、12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出席、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2项,根据股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544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7%;反对股数419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1%;弃权股数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该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544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7%;反对股数421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3%;弃权股数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该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5258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5%;反对股数427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3%;弃权股数1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3667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第页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315%;反对股数427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84%;弃权股数1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1%。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139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9%;反对股数815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9%;弃权股数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803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800%;反对股数815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523%;弃权股数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7%。

议案5:《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494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反对股数4705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6%;弃权股数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该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1556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85%;反对股数808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4%;弃权股数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965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30%;反对股数808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771%;弃权股数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

第页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案7:《关于公司拟选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5327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1%;反对股数419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3%;弃权股数1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373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167%;反对股数419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923%;弃权股数1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0%。

议案8:《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5383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7%;反对股数427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股数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3792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29%;反对股数427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007%;弃权股数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4%。

议案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1709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5%;反对股数777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股数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该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5213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6%;反对股数441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第页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0.2888%;弃权股数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该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11:《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64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100%;反对股数441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38%;弃权股数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2%。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364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100%;反对股数441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38%;弃权股数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2%。

议案12:《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647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238%;反对股数441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98%;弃权股数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4%。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3647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38%;反对股数441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98%;弃权股数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4%。

上述议案1-12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3、4、6、7、8、11、12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议案11、12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第页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页苏豪汇鸿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潘明祥

经办律师:

朱晓红孔剑凡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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