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鸿国际”)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汇鸿国际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见证并对其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鸿国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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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26楼会议室。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
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
20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
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2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承明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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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凭证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所持股份数共计2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31268235股。
经合并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41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31268435股。(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对召集
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81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6%;反对股数202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弃权股数4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2、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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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782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股数191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9%;弃权股数572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487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4%;反对股数1936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弃权股数8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57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反对股数2170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弃权股数5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981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6.2969%;反对股数2170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11.0284%;弃权股数5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6747%。
5、《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585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7%;反对股数2134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弃权股数5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9940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6.3630%;反对股数2134701
第4页汇鸿集团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8484%;弃权股数5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7886%。
6、《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7849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7%;反对股数2760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股数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2584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2.6247%;反对股数2760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0267%;弃权股数65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486%。
7、《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7961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0%;反对股数280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3%;弃权股数4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8、《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1163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0%;反对股数941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5%;弃权股数6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572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8.6462%;反对股数9410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7.8243%;弃权股数69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5295%。
9、《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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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211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3%;反对股数2541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9%;弃权股数5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10、《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396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4%;反对股数216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弃权股数7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805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4030%;反对股数2160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9806%;弃权股数7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6164%。
11、《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375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反对股数228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股数6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7847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2993%;反对股数2289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6361%;弃权股数6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646%。
1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402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反对股数2413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6%;弃权股数452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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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28577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股数2101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弃权股数590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经查,全部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4、5、6、8、10、1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了计票、监票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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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潘明祥
经办律师:
朱晓红朱丹丹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