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确定薪酬
标准及收入水平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统一,业绩挂钩:薪酬分配以岗位责任、经营
业绩、贡献价值为核心依据,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考核结果紧密匹配。
(二)差异化激励,科学分配:根据岗位层级、职责风险、工作内容实行差异化薪酬考核,提高分配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短期与长期结合,持续发展:坚持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与任期激励相结合,确保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四)公开公正,奖罚并举:薪酬管理流程规范透明,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直接关联,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分配机制。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均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收入,公
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等款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及制定薪酬方案的专门管理机构。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相关利害关系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薪酬方案的审批与披露遵循以下规定:
(一)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三)薪酬方案的调整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上
述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九条公司工资总额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综合确定。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范围: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结
合公司经营情况拟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及其他奖励等组成,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基本年薪为年度薪酬基准值的40%,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确定。年度薪酬基准值根据所属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历年薪酬水平等统筹确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津贴根据任职时间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执行公司内部薪酬发放相关管理规则。
(一)年度薪酬以不超过上年度年薪基准值的一定比例按月
固定发放(含预发绩效年薪)。预发部分外的绩效年薪实行递延支付。预发超出年度考核年薪部分,另行退回或在第二年度扣回。
(二)任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评结果挂钩,在任期结束
后次年认定,并按一定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三)其他奖励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及实际情况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
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国家及地方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