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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惠而浦 --%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1695号

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陈晓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6年6月

2日召开的惠而浦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惠而浦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

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惠而浦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5月12日,惠而浦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拟定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惠而浦工业园总部大楼 B707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昭贤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6日)合计持有股份6111425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76人,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

26日)合计持有股份263221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

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

4、《关于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议案》;

5、《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6、《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2026年4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

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的任意时间;股东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参法律意见书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70370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

反对3375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059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4%;

反对404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17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17%;反对40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698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

反对4595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838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00%;反对459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7%;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070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2%;法律意见书反对3593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28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34%;反对359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0%;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69807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

反对43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838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16%;反对4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2%;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113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

反对3260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71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72%;反对326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5%;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68947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

反对4539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弃权115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75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50%;反对453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4%;弃权115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36848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

反对443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弃权1718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惠而浦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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