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44号
关于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浙文互联,A股证券代码:600986;
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唐颖,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磊,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郑慧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颖轶,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或1公司)与参股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为关联方。2021-2024年,浙文互联分别向餐饮公司提供借款160.32万元、336.63万元、219.04万元、48.50万元,用于餐饮公司设备采购、租赁场所以及支付员工工资等日常开办费用,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公司在2021-2023年年报中均未将上述借款披露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5年1月,浙文互联收购餐饮公司剩余股权,餐饮公司成为浙文互联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与关联方餐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4.1.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浙文互联时任董事长唐颖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郑慧美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颖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
限公司及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唐颖、时任总经
理张磊、时任财务总监郑慧美、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颖轶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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