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
化解各业务板块原材料、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锁定经营成本,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开展的所有套期保值业务,覆盖公司各业务板块生产经营相关的原辅材料、产品等标的的套期保值操作。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套期保值唯一目的: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仅为规避各业务板块生产经营
所需原辅材料、库存商品、订单标的的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成本和利润。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业务操作。严禁以投机、套利为目的进行任何交易。
2.场内交易原则: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金融系统内的正规业务、境内合
法交易场所的场内市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租赁业务、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延期交易业务、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3.自有资金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
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4.期限匹配原则: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
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独立账户原则: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第四条公司建立“分级审批、权责分离、全程监控、风险可控”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报告、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套期保值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交易资金规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如
下:
1.投入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投入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预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将超过已审议额度的,应当将对应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不纳入累计额度计算范围。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第九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明确具体授权主体(以下简称授权主体),未经授权,公司任何企业、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条授权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审定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细则,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组(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组)人员的授权与任命,组织召开套期保值业务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工作计划,审批由套保业务组提交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对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套保业务组作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套
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的制订、调整与执行。套保业务组应严格按照套期保值的操作原则策划每笔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交易应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或套利交易。套保业务组组织策划套期保值业务推进会、讨论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方案,牵头编制具体的买入、卖出、平仓/交割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的内容需包含套期保值交易背景、套期保值项目、套期保值建议、保证金金额等内容。
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
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运行方案执行,并严
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套期保值交易具体方案的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第十七条公司建立规范的风险处理程序,明确风险处置流程和责任:
1.当发现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风险隐患或发生风险事件时,相关责任部门应立
即向套保业务组报告,说明风险情况、产生原因及初步应对建议;
2.套保业务组接到风险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召开会议,分析风险性质、影响程度,制定风险处置对策,确保处置措施合规;
3.相关部门按照套保业务组的风险处置决定,及时执行平仓、锁仓、追加保
证金、更换合作机构等操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损失;
4.风险事件处置完成后,套保业务组应形成风险处置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并向董事会报告处置结果,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办公室按上交所要求及时披露。
第五章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的相
关合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
第十九条未经公司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计
划、建仓/平仓情况、结算数据、资金状况、持仓头寸、风险处置措施等与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若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期权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
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
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全部档案资料均需妥善保管,包括但不限
于制度文件、审批文件、交易资料、财务资料、合作资料、报告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
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自业务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下达、资金拨付、结算核算、内控审
计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开展操作的,如发生正常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由公司承担相应损失。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监管要求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