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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赤峰黄金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68号

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甲7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13点0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甲7号召开,由董事长王建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7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0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1620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51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4941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 A股股东共 199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9822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933%。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76856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 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根据特别授权增发H股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本议案,李金阳、浙江瀚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山(香港)

3国际矿业有限公司、紫金资产紫云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592194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73%;反对1307449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2%;弃权26236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5%。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68351588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43%;反对614165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1%;弃权23630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274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4%;反对6932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5%;弃权26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

李琦

经办律师:

徐良宇祝佳瑶

本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金茂大厦4403-4406室,邮编:200120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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